君子之交淡如水。
鉴于从理论上看,要物合同是以交付物而成立的合同,所以应肯定我国《物权法》在剔除现行法律中不合乎传统理论的规范的努力――废除《担保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动产质押合同以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而在《物权法》中新表述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210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212条)。并在将来修订法律时继续剔除现行法中就要物合同的立法模式仍保留的要物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双轨制”:(1)将《合同法》第210条所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的“生效”一词改为“成立”;(2)将《担保法》第90条所规定的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中的“生效”一词改为“成立”。
作品:CULTURE of the CONFRONTATION-2013年乌克兰骚乱